被派遣勞動者參加或組織工會的權利如何實現

被派遣勞動者參加或組織工會的權利如何實現
被派遣勞動者參加或組織工會的權利如何實現
考慮到被派遣勞動者所處的特殊地位,為方便被派遣勞動者參加工會組織,法律沒有硬性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一定要參加某一方面的工會,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被派遣勞動者既可以在勞務派遣單位參加工會,也可以在用工單位參加工會,這是從保護被派遣勞動者權利的角度規定的。由此可知,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均有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實現這一權利的義務,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一方沒有工會時,另一方應當允許被派遣勞動者加入本單位工會;如果雙方都有工會,可以由勞動者在兩者之間作出選擇,被選擇的單位不得拒絕被派遣勞動者加入本單位工會的請求。有關工會組織應當對此作出妥善安排。當然,考慮到部分勞務派遣在臨時性和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的特點,被派遣勞動者在選擇參加工會時,應當作出恰當選擇,避免選擇參加用工單位的工會後,因變換用工單位帶來的工會關係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選擇參加勞務派遣單位的工會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會員手續變更和檔案轉移。被派遣勞動者參加工會後,可以享受工會會員的權利,並通過工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