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公司與船員合同糾紛

勞務公司與船員合同糾紛
船員勞務合同糾紛
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此,最高法院法釋[1998]24號作了明確規定。但對於船員這類特殊群體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而言,卻存在例外的情況。

根據《海商法》第22條的規定,船員的(1)工資、(2)其他勞動報酬、(3)遣返費用、(4)社會保險費用屬於第一順序的船舶優先權請求;同時,這類案件是極具專業特點的海事案件。因此,當船員由於以上四項內容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糾紛的,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訴,而不受最高法院法釋[1998]24號規定的勞動案件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的限制。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內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是否應勞動仲裁前置的請示的覆函》(2002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予以明文確認。

    那麼,當船員發生勞動糾紛的情況下,是選擇直接去海事法院起訴,還是先進行勞動仲裁呢?這個問題主要從下面三方面來分析:

1.訴訟成本

先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為宜。以10萬元的訴訟標的為例,如果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不需要交訴訟費;如果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則需要預交訴訟費2300元。

2.訴訟程序

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訴為宜。如果先進行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基層法院起訴,對基層法院的判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中級法院上訴,一共可以進行三個階段,耗時較長。而相比之下,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訴的話,對結果不服的只能向高階法院上訴,這樣在程序上會快一些。

3.管轄

如果選擇先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的話,根據現行法律只能向單位註冊地或實際工作地的勞動仲裁委提起。我們知道,船員工作的最大特點就是隨船遷移,其實際工作地漂泊不定,單位的註冊地則很可能是在外地或外國;這樣一來,如果選擇向勞動仲裁委起訴的話,則會帶來諸多不便。

如果選擇向海事法院起訴的話,這個問題就變得方便很多。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6條第2款第(五)項的規定,船員因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可見,向海事法院起訴的話,在管轄法院的選擇上有更多的選項,特別是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起訴,這對於船員勞動維權而言帶來的很大的便利。

綜上,當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應該如何選擇自己的維權途徑,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結合上述三個方面進行綜合考量,以選擇對自己最合適的維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