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單位辭退

取保候審單位辭退
取保候審職工可以辭退嗎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7]23號),關於用人單位對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是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可否予以辭退處理的問題,可參照《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8條有關規定辦理。


即:“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對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審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暫緩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不能以此為由予以辭退。在審理結束後,可視具體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原則上勞動者可以拒絕單位的加班要求,但針對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則就不能拒絕了。當然,現實中,要是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願加班為理由,而將其辭退的話,這樣的行為無疑是違法的。此時勞動者可以採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