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另一方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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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詐是民事行為,民事欺詐行為一般來講是用誇大事實或者虛構部分事實的辦法,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如以次充好的消費欺詐行為。

二、刑法對詐騙罪目的規定的非常明確,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體來講是行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價,或者作出任何勞務及取得對方信任而非法佔有財物。民事欺詐雖然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民事法律關係內,仍應由民事法律政策來調整。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應由刑法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