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致人傷害由誰來承擔責任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致人傷害由誰來承擔責任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致人傷害由誰來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由此可知,幫工人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被幫工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除外。
同時,致人損害的幫工人自己存在傷害他人的故意和重大過失的(如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到損害),那麼幫工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