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時勞動者提出經濟補償

辭職時勞動者提出經濟補償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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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提出辭職經濟補償

你好,關於勞動者提出辭職經濟補償金,為保障勞動者的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的規定了勞動者享有辭職的權利。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有權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提前30日以及隨時解除合同的方式主動提出辭職。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也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筆者注,即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於上述規定,很多人就形成了勞動者主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的認識。實際上,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