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觸電致殘 廣東電網被判擔責50%賠60多萬

高壓線下建房觸了電,供電部門是否應擔責?昨日,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就兩年前發生在該市的賴氏父子雙雙被高壓線電擊致殘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廣東電網茂名信宜供電局(以下簡稱信宜供電局)在事件中擔責50%,共賠償殘疾賠償金等費用62.2萬多元。

父子觸電致殘 廣東電網被判擔責50%賠60多萬

賴家住在信宜市竹山獸醫站附近,是一幢三層的自建房屋。2012年7月2日,賴某和父親賴某瑞想拆除更換頂層舊水管,期間水管碰到樓房旁邊相距不足2米的高壓電線,兩人身體多處被嚴重擊傷,賴某的右上肢和右小腿被截肢,賴某瑞的左小腿被截肢。

2014年5月,賴氏父子委託廣東國泰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對各自的傷殘程度及假肢安裝費進行評定,賴某構成三級傷殘,賴某瑞則構成六級傷殘。

賴家在信宜供電局竹山變電站至東鎮變電站竹東線35千伏輸電高壓線路線段範圍的附近。賴氏父子認為供電局管理中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今年7月,賴氏父子訴至信宜法院,請求判令信宜供電局賠償兩人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44萬元。

庭審中,被告信宜供電局認為,上世紀90年代原告建房未獲相關部門許可,且在房屋加建過程中,未經電力部門批准,強行冒險在高壓電線邊傳送並安裝長達6米的鐵質水管。事發後,供電局第一時間停電,已在職權內盡到線路維護及警示的義務。

信宜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對損害的發生是有過失的。原告違章建房,並在高壓線的危險範圍內拆除水管,存在過錯。法院綜合考慮過錯程度,認定原、被告各負5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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