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買方違約應當如何賠償

一、房屋買賣買方違約應當如何賠償

房屋買賣買方違約應當如何賠償

1、房屋買賣買方違約,買賣雙方可以根據合同中的約定,要求買方進行賠償,比如說買方交付定金的,賣方可以不退回定金;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以按實際損失賠償。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二、房屋買賣中的違約情形有哪些

1、不能履行

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訂立合同時為標準,可分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後不能履行。前者可構成合同無效;後者是違約的型別。

2、延遲履行

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不完全履行與否,以何時為確定標準?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為準。如果債權人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麼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為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

4、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為拒絕履行。關於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即指此類違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應有履行的能力;違法的(即不屬於正當權利的形式,如抗辯權)。

實踐中,導致房屋買賣違約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而此時違約的一方就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對另一方做出相應的違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