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7條規定了,股權轉讓後,原股東要求查閱公司財務報表的的前提條件是: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閱或者複製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檔案材料。人民法院是允許的。
在此鄒進榮律師提示大家,股東想要行使知情權,一定是在起訴時具備股東資格的主體,如果不具備股東資格了,您還想行使知情權,就必須是有證據來證明您持股期間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八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