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到期就有失業金嗎?

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到期就有失業金嗎?

在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很多勞動者來說,他們可能由於技術方面的缺乏而找不到工作,這個時候國家會給予一定的幫助政策,比如說失業金的暫時性發放等等,實際中也存在著合同到期的勞動者,很多人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到期就有失業金嗎?

一、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到期就有失業金嗎?

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辭職,如果公司沒有其他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自己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公司不續簽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是法定情形,至於合同的續簽,那是後合同的權利義務,兩者不應混同。對於勞資雙方而言,既然終止是法定的可明確預期事項,勞資雙方均無法定義務提前通知對方期滿後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當然,如果一方提前通知另一方,所產生的法律責任與不通知完全不同。而勞動合同期滿時,雙方的原勞動關係已依法終止,用人單位如繼續用工的,則可理解為產生另一個期限的勞動關係。因此,用人單位繼續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二、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

4、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之一。

失業金的領取方法:

簡單來說,就是辭職後單位需要在15天之內把名單給社保經辦機構,然後拿著離職證明去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拿失業證明和身份證去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領取手續,手續辦完後拿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證明去指定銀行就可以領取了。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到期了,並不是就可以領取失業金,失業金領取它是有一定的條件的,必須是非因本人的意願導致的中斷就業,如果是勞動者本人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那麼當然不能夠領取失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