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投資擔保公司條件是什麼?
1.設立信用擔保機構註冊資金不得低於5000萬元,其中實物不超過20%;
2.從事擔保業務的高階管理人員應具備國家發改委認可的從業資質,或具有2年以上從事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主要股東和高階管理人員5年內無經濟犯罪記錄;
3.有科學、規範的風險控制制度和相應的內部風險控制機構;
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5.經營範圍不得涉及銀行及非銀行的金融業務;
6.不得以會員制募集擔保資金;
7.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
二、成立擔保公司的相關審批流程
相關的審批流程:
(一)設立註冊資金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 申請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門預核名-→以經工商部門批准預核名的信用擔保機構名義,向市中小企業局提出成立信用擔保機構的申請-→受理→稽核(中小企業處)→報委領導審批→下達批覆→申請人
(二)設立註冊資金一億元以上的擔保機構或跨省區經營的擔保機構:申請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門預核名-→以經工商部門批准預核名的信用擔保機構名義,向市中小企業局提出成立信用擔保機構的申請→受理→初審(中小企業處)→報委領導簽發→上報國家發改委審批→轉批覆(市中小企業局)→申請人需要準備的申報材料
三、需要注意的事項
1、申請新設立註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工商部門予以辦理,企業經營期限核定一年,經營範圍可核定為:“為自然人和企業提供擔保(不含融資性擔保)”,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對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提供擔保和再擔保,不得從事存、貸款金融業務及財政信用業務等。
2、新設立、申請增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註冊資本超1億元(含1億元)的,以及已經審批並登記註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的,工商部門暫不受理,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3、已登記的註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含增設分支機構)、登出登記、備案的,工商部門依法辦理。
4、自省金融辦正式受理審批之日起,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應當先經省金融辦審批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國家、省有關審批登記政策出臺後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成立擔保公司的流程與需要注意的事項在正文中我們給出了明確的解答,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成立擔保公司是有一定風險的行為,在成立公司以前,一定要對公司的材料和所需要具備的資質進行全方面的準備,避免後續出現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