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工資照發,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的,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三)拒絕治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