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離職工資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離職工資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離職工資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離職工資規定是離職的時候需要結算清楚具體的工資。要區分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還是用人單位辭退。如果是勞動者提出,那麼可以獲得所有工資,僅此而已,用人單位不得扣下。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那麼除了支付勞動工資外,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是工作滿一年就可以獲得一個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補償,工作滿6個月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二、勞動合同法律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如果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很多的人可能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並不是特別的清楚,實際上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勞動合同終止之後,是需要將之前的工資結算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