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誤區有什麼

離婚訴訟的誤區有什麼

俗話說“造謠一張嘴,闢謠跑斷腿”,很多非法律專業的朋友對於婚姻家事領域的法律規定其實沒那麼熟悉,但就是敢講並認為他說的就是對的。

我們在接待此類非常有“主見”的當事人時常感無奈,錯的牢記在心,對的轉頭就忘,溝通起來委實困難。

講真的,當事人與律師溝通時應當具備基本的信任感,放下心中的成見,聽聽律師如何從專業角度分析你遇見的困境,我認為這是解決問題至關重要的一步。

那麼,在離婚訴訟中有哪些常見誤區呢?今天就和大家聊聊這個問題。

1、誰先提離婚誰吃虧

有些當事人擔心自己先提出離婚,對方若以不離婚為要挾,會讓自己處於不利的訴訟地位。

這種想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會因為誰先提出離婚,就去偏袒另一方,而是根據事實證據情況,雙方的感情基礎等作出判決。

這種誤解常使夫妻雙方誰也不願先提離婚,拖的時間久了常會引發更大的矛盾,對當事人並無益處。

2、分居滿兩年以上,法院一定會判決准予離婚

對於這個誤區,注意法律在這個地方的限定,一定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法院才會判決准予離婚,因為工作、求學等原因,夫妻雙方分居的則不在此列。

此外,口說無憑,必須有證據證明夫妻事實上已經分居滿兩年,且雙方分居的狀態必須是持續的,不能同居一段時間又分居,分居後又同居。

因此,就算夫妻分居滿兩年以上,法院並不一定判決准予雙方離婚,一般會結合其他證據來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3、只要我不同意,法院就不會准予我們離婚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存在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暴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就算被告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准予離婚,因此被告方的態度只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一個影響因素。

4、結婚超過八年,一方的個人財產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001年婚姻法修正之前是有這樣的說法,對於雙方結婚前各自擁有的貴重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結婚8年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在婚姻法修正之後,這種說法已經化為歷史了。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無論結婚多少年,都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想要改變財產狀況,可以簽訂婚內財產協議,來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5、房屋登記誰的名字房屋就判給誰

在離婚案件中,有些當事人認為房屋登記誰的名字,離婚時就會判給誰。

事實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不管登記哪一方的名字,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有權分割。

6、只要有對方出軌的證據,離婚時就能多分財產

對方出軌違背了夫妻互相忠實的義務,是對婚姻的嚴重背叛,對於這種行為當施以嚴厲的道德譴責。

此外要肯定的是,若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對方存在出軌事實的,法院會依據民法典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你予以照顧。

但有一點要注意,證據來源必須合法,有些當事人為了抓住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不惜採取各種辦法,甚至聘請私家偵探,此類證據就算收集到了,也可能因為手段不合法、侵犯他人隱私等不被法院認可。

7、財產轉移後,離婚時不用分割

《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有的當事人在離婚時,為了避免自己掌握的夫妻共同財產被依法分割,會採用各種手段轉移財產,這種做法無疑會侵害婚姻中另一方的財產權,並且成功轉移財產後也不會萬事大吉,因為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發現對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

8、孩子不滿兩週歲,女方一定能拿到撫養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孩子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但這並不意味著孩子不滿兩週歲,女方就一定能拿到撫養權。

根據民法典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如果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要求直接撫養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9、離婚後撫養權不能變更

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後,有的當事人認為孩子既然已經判給另一方直接撫養,自己就不能再變更撫養權了,這種想法也是不對的。

法院是基於你們當時的條件情況對子女撫養問題進行處理,但時過境遷,雙方的情況幾年後可能發生了極為顯著的變化,孩子不再適宜由對方繼續撫養,這時就可以通過協商或者向法院起訴來變更子女的撫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