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離婚的瑕疵如何處理?

當事人以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登記離婚的瑕疵如何處理?

(1)他人代理或冒名頂替進行結婚登記

一方或雙方沒有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是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頂替進行結婚登記,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情況:

A、當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進行結婚登記,且對此不持異議,雖未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公開舉行婚禮、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憑結婚證辦理準生證或申報子女戶口等行為,表明雙方締結婚姻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只要查明當事人雙方自願結婚,並完成了結婚的形式要件,其結婚等級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響婚姻效力的。

B、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結婚,他人冒名頂替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結婚登記。

由他人冒名頂替登記結婚,不僅嚴重違反結婚程式,也違背了當事人的結婚意志,如果被冒名的當事人請求撤銷結婚證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借用他人身份證件進行結婚登記,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與實際共同生活者不一致

如果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對結婚證效力提出異議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撤銷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實際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法院應對當事人進行釋明,告知因其結婚登記存在瑕疵,請求離婚的雙方與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不符,無法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婚姻關係。若當事人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若經過法院釋明後,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主張解決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時,法院可以依法繼續進行審理值。

(3)一方利用虛假身份證件,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婚後不久即下落不明的

如果一方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虛假身份證等證據材料,騙取了結婚證,其目的是為了騙取錢財,婚姻登記機關是在受欺騙的情況下作出的婚姻登記發證行為,該行政行為形式上雖已經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顯的、瑕疵,且顯然不符合登記條件。該行政行為屬於無效行政行為,應當確認該行政行為無效。根據有關規定,對無效行政行為的認定,主要有行政主體進行認定和法院在行政訴訟認定兩種方式。現鑑於婚姻登記機關一般不受理此類問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做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4)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發放結婚證的效力

現實生活中,違反規定跨地區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時有發生,主要表現為:擅自為雙方均非本地本地常住戶口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沒有得到辦理涉外、涉港澳臺等婚姻登記的授權而違規辦理上述登記。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但其並沒有規定違反婚姻登記管轄規定的婚姻登記無效,婚姻登記管轄規定,重點是明確婚姻登記機關內部職權範圍,也是為了方便申請登記的當事人系完全自願結婚,完成了結婚登記程式,並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法院應當認定婚姻登記機關發放的結婚證有效。

無論是男女雙方之間締結婚姻關係,還是解除婚姻關係的,此時都是到我國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的手續的,結婚登記之後領取結婚證,離婚登記之後領取結婚證,但是如果是因為婚姻登記機關的錯誤導致證件瑕疵的,相對人是可以尋求救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