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要所有繼承人作為原告
繼承訴訟不是必須要所有繼承人作為原告。
可以列全部繼承人為原告,也可以列部分繼承人為原告。繼承人不願做原告又不願做被告,同時不能列為第三人的,只能選擇放棄或做為被追加的原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沒有贍養老人是否有繼承權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贍養義務而未盡贍養義務的,沒有遺棄、虐待等嚴重行為,不會喪失繼承權。
但有繼承權利,不一定就可獲得遺產。因為根據相關規定,繼承人未盡贍養義務的,可少分或不分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三、繼子繼女是否有權繼承遺產
繼子女是否可以繼承繼父母的財產,取決於雙方是否形成了扶養關係。
民法典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也就是說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屬於法律擬製血親,具有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繼子女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可以認定繼父母子女間存在撫養關係:
(1)生父母再婚時,繼子女屬未成年人。
(2)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撫養費用。
(3)撫養事實持續時間足夠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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