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怎樣證明,如何證明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怎樣證明,如何證明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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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能夠分割的財產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的個人財產,如:夫妻的婚前財產,是不能被分割的,那麼,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夫妻的婚前財產怎樣證明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您做詳細介紹。

一、婚前財產怎樣證明

我國法律規定,只要符合以下情況,就屬於婚前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於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願,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國立法通常都將婚後一方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劃歸為夫妻一方所有,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須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獲得的獎品。

(3)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

(4)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等。

(5)國家資助優秀科學工作者的科研津貼。

(6)一方創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

(7)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金、用人單位發放的再就業補貼、提前退休補貼費、吸收勞動力安置費等。

二、婚前房產增值了算誰的

婚前房產,是指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購得的房產。婚前房產是夫妻一方出資所購還是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共同出資所購的不同情況,這對房產增值後增值部分的分割至關重要。

對於婚前房產,若屬於夫妻一方婚前所購,則屬於法定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前房產)在婚後產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也就比如說,一方婚前有一套房子價格為100萬元,離婚時因市場因素漲到400萬元,其中300萬元就屬於自然增值,在離婚時無論是自然增值部分還是婚前房產本身,都是屬於婚前一方所有,不存在說婚前房產增值部分可以分給配偶另一方這一說,在法律上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對於婚前房產,若婚前房產是屬於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但產權證上只寫一方的名字,那麼這房產依照法律規定是隻屬於一方的;若婚前房產是屬於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產權證上也寫了夫妻兩人的名字,那這婚前房產就可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來對待,對於房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也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若是涉及到了離婚財產分配,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婚前房產及房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是可以進行分配的。

對於婚前房產增值了,增值部分算誰的?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等問題,因為夫妻之間的情況各有不同,因此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聘請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知識和實務能力,更好的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在離婚案件中,感情確以破裂的夫妻,往往為了財產的分割爭的不可開交,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可能沒考慮過這些問題,所以也沒特意去的儲存相應的證據,於是在訴訟中經常遇到舉證困難的情況。至於婚前財產怎樣證明的問題,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鎮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