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證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非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的證據在現實生活中一般很難取得,當事人欲證明配偶存在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必須證明以下兩個基本事實:
其一、配偶和自己具有合法婚姻關係,雙方依法進行了結婚登記;
其二、配偶又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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