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履約保證金怎麼約定?

房屋租賃要籤合同,合同裡一般會註明房屋租賃雙方個人資訊、租房期限、租金、押金、保證金等資訊,很多人在約定好租房期限後,又因各種因素無法履約,會產生合同糾紛。那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履約保證金怎麼約定?本站在下文中將為您進行解答。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履約保證金怎麼約定?

一、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實際上就是對雙方誠信履行合同的一種違約金,而在房屋租賃合同裡更為常見,部分房屋租賃合同又稱為押金,雖名稱不同,但在設立該條款的初衷上大同小異。

履約保證金具有雙向擔保、懲罰的性質。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適用定金罰則性質的條款,那麼履約保證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錢質。正如《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所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定約金、押金或定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由此可見,本案雙方當事人沒有對履約保證金特別約定為定金條款,應視為履約保證金沒有定金罰則的性質,其作用相當於押金。

二、履約保證金的運用

1、履約保證金(常見的稱呼如押金、訂金、留置金、保證金等)是擔保承租人按租賃合同履約的單方擔保。如果在租賃合同中有諸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證金及利息不予返還”等特別約定,此處約定的保證金實際上是一種履約保證金。

2、履約保證金屬於金錢質押,在簽訂合同或履約保證金條款時成立,當正式交付給出租人時生效。一般情形下履約保證金以補償功能為主,懲罰功能為輔,即履約保證金主要用來補償違約後約定的違約金額度不足的問題,但也有法院判決承認履約保證金的懲罰功能。

3、房屋租賃合同中履約保證金條款未明確約定履約保證金具備定金功能的,不能發揮定金的效力。定金是合同雙方的擔保,當約定一方交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後,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需雙倍返還,交付金錢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無權要回,此種規定體現的就是定金的效力。

4、房屋租賃合同中履約保證金擔保範圍沒有明確約定的費用(如租金),當發生承租人拖欠的情形,如出租人無法證明其損失已經達到或超過履約保證金保證的金額的,出租人不能直接沒收履約保證金。

5、履約保證金條款可以約定租賃合同履行完畢後,出租人拖延退還履約保證金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者直接約定在合同臨近終止時承租人有權以履約保證金抵付相同數額的租金。

6、承租人可以約定履約保證金的抵扣順序,在同時拖欠物業費、水電費、租金和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時,如承租人沒有約定先抵扣欠付的租金,那麼存在出租人首先衝抵物業費、水電費後,由於欠付的租金依然存在,違約金將持續產生;在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達到一定金額時,很可能達到租賃合同約定的因拖欠租金過多而導致出租人解約的條件。

綜上所述,人們還是要誠實守信,這樣會減少麻煩的產生。房屋租賃合同都要註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履約保證金,這樣在法律和金錢的雙重約束下,會減少很多失信事件產生。如果房屋租賃合同產生糾紛不必驚慌,瞭解一定的法律法規能幫助我們更好、更順利地解決這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