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發包遵循什麼樣的原則

建設工程發包遵循什麼樣的原則

一、建設工程發包應遵循什麼樣的原則?

1.發包方與承包方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則

這是國際通行的原則。這裡所稱的書面合同是指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由於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內容特別複雜,合同履行期較長,為便於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減少紛爭,《建築法》和《合同法》都明確規定,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包括建築工程合同的訂立、合同條款的變更,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築工程應當採用國家釋出的建設工程示範合同文字。訂立建築工程合同時,應當以發包單位發出的招標檔案和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承包範圍、工期、質量和價款等實質性內容為依據;非招標工程應當以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為依據訂立合同。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內容及標準等要求,全面、準確地履行合同義務。一旦發生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情況,違約方將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詳見第五章。

2.建築工程發包實行以招標為主,直接發包為輔的原則

工程發包可以分為招標發包與直接發包兩種形式。招標發包是一種科學先進的發包方式,也是國際通用的形式,受到社會和國家的重視。因此,《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由於我國已於200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因此,對於符合該法要求招標範圍的建築工程,必須依照《招標投標法》實行招標發包。招標投標活動,應該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3.禁止發包方與承包方聯合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的原則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他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二、發包與承包的概念

所謂發包、承包是指一方當事人為另一方當事人完成某項工作,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工作報酬的行為。其中,把某項工作交給他人完成並有義務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工作報酬,是發包;承攬他人交付某項工作,並完成某項工作,是承包。發包與承包構成發包、承包經濟活動的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兩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