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施工合同以備案為準嗎?
建築施工合同不是以備案為準的,建築施工合同備案登記已經正式取消。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5、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的“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建築施工合同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建築施工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名稱和地點;
(2)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範圍和內容;
(3)建設工程施工開工、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工、竣工日期;
(4)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5)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造價;
(6)建設工程施工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及交工驗收辦法;
(7)建設工程施工設計檔案及概、預算和技術資料提供日期;
(8)建設工程施工材料和裝置的供應和進場期限;
(9)雙方相互協作事項;
(10)建設工程施工違約責任。
四、簽完建築施工合同後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條件有哪些?
(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徵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檔案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築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並落實到人。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專案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按照規定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本單位截至申請之日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者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綜上所述,現在已經沒有建築施工合同備案登記的要求,但是在簽訂建設施工合同的時候,合同的內容還是要足夠完善詳細,比如合同中必須寫清楚工程的範圍,內容,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工程質量,質保期等相關條款,而且開工之前還是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