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辭退員工員工應該怎麼辦?
公司辭退員工,員工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範的規定,判斷自己是否滿足獲得補償金、或者是賠償金的條件,若經過判斷之後,發現自己屬於以下情形,則不能獲得補償、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司能辭退流產員工嗎?
公司不一定能辭退流產員工,因流產處於產假期間的職員是不能被辭退的。
相關法律規定: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如果單位辭退了以下法定不能被辭退的職員,則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常情形下,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前、或者是之後,會與其簽署勞動合同。若是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單位想要提前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首先可以先了解自己被辭退的原因,並判斷單位是否需要向自己支付補償金、或者是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