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籤合同誰吃虧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話,則視為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僅約定試用期的話,則視為沒有試用期,直接認定是勞動期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試用期不籤合同誰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