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社保繳費截止日期

社保在每一年的6月30日是一個節點,也是一個年度的截止日期。從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期間又執行新的繳費標準。
每月1-10日為社保經辦機構稽核期,已經受理過的增減業務進行稽核結算,並核定當月的徵收資料;每月11日至當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為對單位受理申報時間。繳費單位若有人員增減變化,須在當月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每年年度申報當月不受理人員增減,當月新增單位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地區的繳費時間有些差異,具體可以結合實際諮詢當地社保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個人社保繳費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