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依法律規定,勞動者沒有工資條,但可以提供其他能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來申請勞動仲裁,例如用人單位的工資發放花名冊、勞動合同書、單位的考勤記錄、銀行支付工資的轉賬記錄等。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