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依本法第2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