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頒佈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明確了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員中,不包括乙肝病毒攜帶者,也就是說,法律上沒有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可以從事餐飲業工作。所以,只要肝功能正常應該是可以辦健康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