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註冊:護士變更執業機構、執業地點,應當向准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1、省內變更
本縣、市變更:護士變更執業機構、執業地點屬於原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直接在原註冊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不換《護士執業證書》,在“註冊機關”一欄註明新的執業機構名稱即可。
跨縣、市變更:護士變更執業機構、執業地點不屬原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應先到原註冊部門申請變更,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護士變更註冊申請表》、《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原執業機構工作經歷證明、身份證明稽核。
2、出省、跨省變更
申請變更:申請人先到原註冊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冊事項,提交《護士變更註冊申請表》(一式兩份,由原註冊機關及原發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各存檔1份)、《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身份證明。
登出註冊:原註冊機關在稽核提交的材料後,登出護士執業證書編號及相關資訊,發證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稽核《護士變更註冊申請表》、《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身份證明以後收回《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
3、入省變更
登出註冊:申請人在原註冊機關辦理變更註冊的登出。後憑《護士變更註冊申請表》到擬執業地發證機關申請護士執業註冊,並保持執業年限的連續性。
申請變更:申請人憑《護士變更註冊申請表》向擬執業地護士註冊機關提出入省變更註冊申請。填寫《護士變更註冊申請表》,提交首次註冊規定的第3、4、5、7、8項材料稽核。
發證並註冊:申請人持有的上述材料經稽核合格按照註冊有關條件和程式辦理註冊。護士進修、學術交流和承擔衛生支農等活動,不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相關法律規定《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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