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管理中申請複議條件有哪些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維護自己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二、行政複議機關有哪些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另外,行政複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通過小編對上述法律作出的解釋,在治安管理處罰案件中,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相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時要注意申請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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