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仲裁可以延期多久
房屋糾紛仲裁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對仲裁期限沒有明確規定,也對仲裁延期的期限也沒有作出規定。仲裁機構受案件後,要及時作出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四條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
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第五十三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第五十七條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申請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1、有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既是當事人授權仲裁機構解決爭議的依據,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依據。
因此,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沒有仲裁協議,而只有一方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得受理。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即申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予以保護的合法權益以及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實體義務的具體內容。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其所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合理,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理由是否正確,需要由仲裁委員會進一步確定,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只要提出具體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可。
3、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當事人申請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必須屬於《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範圍,並且不屬於《仲裁法》第3條規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項。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
但對於裁決作出的期限,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仲裁延期的期限也沒有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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