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物件的特徵是什麼?

1.證明物件是與當事人的主張相聯絡的概念。在訴訟中,當事人依其訴訟地位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抗辯請求,也就是權利主張。為了使這些請求得以實現,當事人就必須主張足以支援其請求的實體要件事實。這在學理上被稱為當事人的主張責任。依照主張責任的分配原則,當事人應當針對各自的訴辯請求分別主張相應的事實,這是實現其訴辯請求的第一步。第二步是當事人利用證據證明所提出的事實主張,即舉證、質證,這是程式法提出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證明便將證據和事實主張聯絡起來了。在這個聯絡當中,事實主張處於接受證據予以論證的被動狀態,因而成了證明物件。

證明物件的特徵是什麼?

2.證明物件與證明責任密切聯絡。證明物件在獲得確證之前處於真假不明的狀態,為了確證其真假,有必要把證據的提供落實在特定的訴訟主體身上,這就是證明責任。可見,證明責任始終是與證明物件聯絡在一起的。只有對證明物件而言,才有所謂證明責任;談到證明責任,必定指向證明物件,二者在範圍上是一致的。

3.證明物件是指需要證據證明的要證事實。證明物件需要用證據進行論證,證明物件和證據之間存在著目的和手段的關係。就這一關係而言,證明物件是未知的事實或者不確定的事實,證據是已知的、確定的事實。可見,證明物件的概念自身含有需用證據加以論證和探知的期待性,因而又稱為待證事實或者要證事實。證明物件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是證據和證明物件關係的常態。在特定情況下,一些證明物件不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可以由司法機關直接認定,這就是免證事由或者不要證事項。

4.證明物件是法律規定的要件事實。這裡所說的法律,包括實體法和程式法。所謂要件事實,就是司法人員合法處理案件必須查明的事實。除此之外,程式法事實也是司法人員作出合法判決、裁定和決定必不可少的要件事實。如果說實體法規定的要件事實是實體要件事實,那麼,程式法規定的要件事實就是程式要件事實。要件事實,總體上包括實體要件事實和程式要件事實兩個方面。

要想成為證明物件必須是與案件有關聯的人,對於案件的事實在法律上具有意義,在民事訴訟中,不是所有案件的事實都能成為證明物件,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證明物件的事實必須是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要與案件的事實存在一定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