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資料是實物證據嗎?

一、電子資料是實物證據嗎?

電子資料是實物證據嗎?

凡表現為一定實物的證據叫實物證據。實物證據多以物品或痕跡等實在物為其存在狀態和表現形式。法定證據種類中,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視 聽資料等都屬於實物證據。

電子資料證據是產生於計算機系統或其他類似的電子記錄系統,是人為輸入計算機系統或者類似裝置,或者計算機系統自動生成的資料或者資訊,這些資訊必須藉助電子、光學、磁或者其他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

二、電子資料的證據能力如何?

證據能力,是指證據材料成為訴訟中的證據所應當具備的條件,及法律對證據材料成為訴訟中的證據在資格上的要求。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徵是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電子資料證據的證據能力是指電子資料應具備何種條件才能成為訴訟中的證據。當電子資料具備了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就具有了成為訴訟證據的資格。電子資料的合法性,是指電子資料的形式、內容、收集、提供主體及手段都符合法律的規定。電子資料的客觀性,是指電子資料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人們臆想或捏造的。電子資料的關聯性,是指電子資料作為證據材料時與待證事實有內在聯絡,能夠證明案情情況的一部分或全部。

三、電子資料做為證據的合法性指是什麼?

1、電子資料的形式合法性是指電子資料必須符合法定形式。我國民事訴訟法將電子資料列為證據種類之一,因此資料電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形式。

2、電子資料的收集方法或提取程式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電子資料的合法性特別體現於其生成、傳遞、儲存、顯現等方面,它在以上各環節容易出現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侵犯。

我國法律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於電子資料而言,凡是其生成、取得等環節非法,且其非法程度足以影響證據真實性的,或者足以影響某一重大權益的,對其加以排除。因資訊系統的複雜性和多樣性,法律還無法對資訊系統環境下的取證程式和方法做出正面的規定,一般只要不違反取證所列明的非法情形就推定取證合法。

通過上文,小編描述了電子資料的概念及做為證據的合法性問題,並且告訴了我們電子資料是實物證據嗎的相關答案。電子資料是書證的一種,應該歸屬於實物證據範疇。在當今資訊化時代,電子資料無處不在,相關法律法規應該完善這方面的相關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