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資料真實性判斷方法

電子資料真實性的審查一般著眼於電子資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電子資料的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內容上的完整性。形式上的完整性是指電子證據必須保持生成之時的原狀;內容上的完整性是指電子證據自形成之時起,其內容保持完整。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3條,人民法院對於電子資料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資料的生成、儲存、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資料的生成、儲存、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處於正常執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執行狀態時對電子資料的生成、儲存、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資料的生成、儲存、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資料是否被完整地儲存、傳輸、提取,儲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資料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儲存;
(六)儲存、傳輸、提取電子資料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資料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資料的真實性。

電子資料真實性判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