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算證據嗎

合規的微信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為法庭證據的。

微信聊天記錄算證據嗎

為規範電子資料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下發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資料若干問題的規定》,並已經於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第一條規定:電子資料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電子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1、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2、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3、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4、文件、圖片、音視訊、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於電子資料。確有必要的,對相關證據的收集、提取、移送、審查,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