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電子證據嗎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電子證據舉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訊、視訊、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儲存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資料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資料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資料的原件。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電子證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