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資料,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電子資料為法定的證據型別。因此,從法律規定來看,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欠錢的證據使用,但要滿足以下條件:1、需要明確微信聊天雙方的真實身份。2、微信證據要具有完整性,即具有借錢的完整意思表達。【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