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是主觀故意嗎?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是主觀故意嗎?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主觀故意嗎?

違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為人實施的發放貸款行為本身,則是出於故意,尤其濫用職權,更是故意而為,但違法發放貸款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而違法發放貸款罪仍屬於過失犯罪。

二、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1.法〔2001〕8號)

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準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握的具體標準。

1、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主體。構成本罪的前提是“違法”,但不存在關係人問題,只是在放貸中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因此出現重大損失的後果才構成犯罪。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有關個人實行雙罰。

2、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本罪行為1979年《刑法》以“玩忽職守”定罪處罰,由於銀行體制變化和加強金融從業人員的制約需要,設立本罪更為科學。

對於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應當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理,一般都是由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或者相關制度而造成的,具體的量刑判決標準應當是基於犯罪分子的犯罪金額來確定的,造成嚴重後果的還應當從嚴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