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報安全事故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不報安全事故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一、不報安全事故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不報安全事故罪的主體限於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侵害的客體是安全事故監管制度。

《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 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

(二)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和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和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與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及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以及記錄、計算機資料等資料及其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不報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比較特殊,正常情況下在發生安全事故之後必須立即上報,如果不報,這樣有可能會貽誤事故搶救,造成更嚴重的後果,若負有報告職責的工作人員受到上級領導的要求不讓報的,不讓報的領導人員也會被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