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罪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組織領導傳銷罪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隨著經濟的進步,一部分人會選擇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得金錢,傳銷既就是其中一個快速的賺錢途徑。現今國家對於傳銷的監控力度也逐漸增大,刑法中規定組織或者領導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義,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的就可能構成傳銷罪。

一、組織領導傳銷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關於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

1、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2、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於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傳銷罪的認定一般組織內的普通傳銷成員不構成傳銷罪,組織或管理階層的傳銷罪,一般情節嚴重的、涉及騙取財物等行為的,會判以刑罰,一般最輕的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近年來因為非法傳銷深受迫害的人較多,希望大家瞭解清楚相關法律對於傳銷罪的懲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