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對於牽連犯怎麼處罰

一、刑事案件中對於牽連犯怎麼處罰?

刑事案件中對於牽連犯怎麼處罰

關於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我國沒有規定,對於牽連犯的認定有緊有鬆,對於牽連犯的處罰,既有從一重罪處斷的,也有實行數罪併罰的。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不同於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為,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第二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

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犯罪行為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即行為的異質性,也就是說,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第三數個犯罪行為須有牽連關係

牽連關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絡。

二、對於牽連犯法院量刑的規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牽連犯跟想象競合犯完全不一樣,因為想象競合犯的話是犯罪嫌疑人構成了數個不同的罪名,而牽連犯是為了同一個犯罪目的,實施了多個犯罪行為,具體怎麼處罰沒有明確的案例也不好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