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案偵查期間公務員可以辭退麼

在立案偵查期間公務員可以辭退麼

一,在立案偵查期間公務員可以辭退麼

一般不能,只能停職,法院定罪後才能開除公職。不過現在只要採取強制措施或者檢察院批捕了,就會開除公職。

檢察機關一直來對案件的立案偵查都是比較謹慎的,沒有紮實的證據不會隨意立案偵查,因為撤案被內部通報的,更不會隨意採取強制措施,所以呢,被刑事拘留的,絕大部分是有違法犯罪的事實。

以下為開出公職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可見“開除”也是最高的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則規定,“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監察機關“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辭退:

(一)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公務員的辭退需要按照有關標準進行事情的合理解決,否則自己事情拖得越久,處理的複雜程度就會比較棘手,因為公務員有著相關的法律約束與保護,一旦自己的事情處理存在較多的問題,辦理案件的有關人員都會受到處罰,因此一般解決較為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