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賭博被行政拘算違法犯罪嗎
因賭博被行政拘留的,屬於違法,但不屬於犯罪,對賭博者一般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賭博罪與一般賭博行為怎麼認定
1、賭博罪與一般賭博行為的所賭的金額是不同的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
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並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
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2、賭博罪與一般賭博行為的主觀形態是不一樣的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並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
如果行為人並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於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3、賭博罪與一般賭博行為,行為人在其中所作的角色是不同的賭頭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蔘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
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
賭棍是以賭博為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
賭棍有的無正當職業,專事賭博;
有的有業不就,主要從事賭博;
有的有正當職業,但以賭博為兼業,賭博輸贏的數額大大超過其正當收入的數額。
賭場業主是指開設賭場的人,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對這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一般參賭群眾,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4、賭博罪與一般賭博行為的參賭人員之間的關係是有差別的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
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參與賭博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屬於違法行為,但不會構成犯罪,對賭博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般是給予行政拘留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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