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採砂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
非法採砂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在鐵路線路、橋樑、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裝置、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誌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樑、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二、治安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區別
治安拘留是那些已經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人的一種處罰手段,分類的話仍屬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就是指行政機關對於不服從行政處罰的人做出的懲罰性手段。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週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三、行政調解的法律依據
行政調解的法律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了行政複議機關可以調解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專案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複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並加蓋行政複議機關印章。行政複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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