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都是依申請嗎
一般是要依申請的。申請人提出申請,是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是申請人從事某種特定行為之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遵循“原則”的原則,申請程式因相對人行使其申請權而開始。申請權是一種程式上的權利,相對人有權通過合法的申請,要求行政機關作出合法的應答。無論申請人在實體法上是否符合獲得許可的條件在程式上都享有該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字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字。申請書格式文字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係的內容。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二、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在行政許可領域,信賴保護原則在一定程度上要優位於法律優先的原則。
根據法律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依據職權,經審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所謂濫用職權,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濫用手中的職權或者超越自己的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地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在行政許可的實施過程中,一些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情形,輕則違法,重則構成犯罪。
這些行為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損害了行政機關的正常行政管理活動,也損害了行政機關的形象。
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不受法律保護,可以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予以撤銷。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許可。
超越法定職權實施的行政許可無效。
3、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行政管理活動中程式的公正是保證實體公正的重要前提,沒有程式的合法就很難保證實體的合法。
在行政許可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如果不能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式開展工作,就很難保證行政許可決定的正確性。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行政許可的不同的行政許可需要不同的資格或者條件,行政機關根據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並對其申請進行審查後,只有在申請人具備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資格或者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按照規定行政許可是可以依申請的,申請人需要提交申請,對於合法的申請一般都是可以通過的,如果要撤銷行政許可的話也是要在特定的情形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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