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轉刑事案件證據能否直接用
行政案件構成刑事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時,證據能不能直接用,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經偵查機關調查,證據屬實的,可以作為刑事案件證據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刑事案件證據收集要求有哪些
1、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2、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
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所以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經偵查人員可主屬實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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