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裁決能否提出賠償要求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裁決,如果侵犯了合法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的,受害人可以主張行政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僅為正當目的。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如果損害了受害人合法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的,受害人可以主張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可以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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