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去世人有沒有權力獲得?

一、徵地補償去世人有沒有權力獲得?

徵地補償去世人有沒有權力獲得?

徵地補償去世人是有權力獲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明確載明瞭各個家庭成員都有一份承包地,根據民法典定原則,各份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屬於家庭成員個人所有,應屬於個人的遺產範疇。土地徵用補償款系承包經營權所產生的收益,應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依法予以繼承。

二、徵地補償的新規定有哪些

(一)徵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3、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二)徵地補償費用專案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徵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徵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國家政府為了保證國土資源的有效使用以及將資源最大化的利用不浪費,需要對於即將徵收的土地按照相應的制度支付一定的補償,如果當事人去世,也是可以獲得相應的徵地補償款的,其親屬按照遺囑或者是法定上的遺產繼承人進行該項財產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