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房屋及宅基地如何繼承
民法典規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歸村民所有的。村民死亡後,其繼承人有權繼承該房屋,但不能繼承宅基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法律適用】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農村房屋繼承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比如,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註明了死亡日期的登出戶口證明;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比如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係的材料等);
4、被繼承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
(第1-4項,是必備的材料)
5、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辦公場所,在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宣告;
6、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7、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村民死亡後,其繼承人有權繼承該房屋,但不能繼承宅基地,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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