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強拆怎麼解決方法?

一、房屋強拆怎麼解決方法?

房屋強拆怎麼解決方法?

房屋被強拆受害方是可以要求拆遷方承擔起所有的損失;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做好證據保全工作,把房屋、土地的證件保留好,不要跟拆遷方正面衝突,保持冷靜,及時的錄音拍照錄視訊方便以後維權。及時報警,如果警察不出警不作為,為日後追究責任,增加爭取補償的砝碼做好準備。最後,做好維權準備。

二、房屋被合法強拆怎麼辦?

合法強拆因遵循法定的程式。合法強拆的法律程式具體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中。按照該解釋的規定,強拆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形態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非訴執行,一種是訴訟執行。對應有兩種程式。而非訴執行就是行政機關申請強拆及權利人。申請的時效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九十條之規定。該解釋具體規定了受理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及不予執行的情形。執行的機構有法院的專門非訴執行機構完成。而訴訟執行主要是指具體行政行為被依法提起訴訟後,待裁判文書生效以後由法院的執行機構執行的情形。在該解釋的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均有體現。

被拆遷人的房屋被合法強拆,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式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會就此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並最終作出裁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房屋被強拆那麼受害方就需要及時的進行解決,從而要求拆遷方承擔相應的補償,在雙方協商不好的情況之下就可以及時的走法律途徑,只要自己有合法的證據,那麼也是可以獲得法院受理,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