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代表死亡債務如何處理
公司法人代表死亡後債務,由其遺產承擔,而後由其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可以召開股東大會,要求對公司進行核算,公司的債務有公司已公司資產償還,其個人債務有其遺產償還。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二、公司合併了債務如何處理
公司合併了債務由合併之後的公司承繼。公司合併分為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類。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合併需要進行公告,並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還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三、債務人死亡擔保人如何辦
債務人死亡,擔保人仍要按照擔保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在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其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人提供一般保證的,先用借款人的遺產償還所欠債務,借款人的遺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擔保人承擔償還責任;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借款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遺產繼承首先是需要償還債務完畢之後才能夠對剩餘財產進行繼承。遺產繼承有債務,首先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其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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